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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南气象局关于做好防雷安全有关工作

时间:2021-08-04 来源:贵州捷力通防雷公司 点击:26

州直各单位、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各防雷检测机构:
 
近期,我州雷电灾害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威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州委州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强化防雷安全有关工作,有效预防和减轻雷电灾害,最大程度地减少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保证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强化防雷安全责任落实
各单位应落实防雷安全责任,按照“三必须”的原则,把防雷安全纳入本单位本部门日常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应严格执行定期检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生产经营单位承担防雷安全主体责任,要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健全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雷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雷电防护装置的建设和维护,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定期实施安全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并落实雷电灾害处置报告制度,在遭受雷电灾害后及时向当地气象部门报告,雷电造成人员伤亡等事故的,还须向应急、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妥善处置,协助做好雷灾调查与鉴定工作。
 
二、落实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独立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仍由气象部门负责。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认真履行防雷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建设工程防雷
安全监管责任,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切实将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落实防雷安全措施。
 
三、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
已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应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对其作出的评价、报告、检测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在出具检测报告的同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抄送气象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
各级气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监管执法检查力度,对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涂改伪造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拒不接受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无资质或者超资质等级从事防雷检测的、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等违法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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